众所周知,企业的生产、服务离不开相关设备资源的支持。设备更是人、机、料、法、环五要素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如何提供、维护、保持这一重要资源,也是企业面临的一大问题。近期有几个同事一直在问企业中特种设备的问题,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企业的某些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需要哪些相关资料,我在这里做一个全面的答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涉及生命安全及较大的危险性,所以基于这个原则,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修订《特种设备目录》时对特种设备做出了很大的程度的删减,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我们在审核中常见的特种设备主要分为:
1:压力容器类:虽然空压机本身不算特种设备,但其自带的储气罐是否是压力容器就需要按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实际判定。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上面的参数及数据很多,但有个取巧的办法,看其铭牌上是否有“简单压力容器”这几个字,若有一般就不属于特种设备。
另外补充一点:无论任何规格型号的安全阀均属于特种设备。也即是说哪怕空压机的储气罐经判定后,不属于特种设备;但其上的附件安全阀还是要进行特种设备检定的。
综上只要拥有空压机的企业至少空压机上的安全阀是要进行特种设备检定的。
2:压力管道,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这里注意三个点
其一:工作压力0.1MP ,直径大于50MM。在此参数以上及包括此参数的管道均属于特种设备。
其二:工作压力小于1.6MP,直径小于150MM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可不算特种设备。
其三:石油天然气管道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另行判定。
这三个点中,其二是其一的例外情况。满足其二的可不算做特种设备。
3:压力管道元件
这个类别很多,具体项目参照特种设备目录,一般来说这个跟随压力管道本体一起判定,本体属于特种设备的,其管道元件肯定也会属于特种设备,反之也然。
4:电梯
这个类别没什么好说的,无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手扶式电梯都属于特种设备。物业,商业广场等企业会遇见很多。
5:起重机械
“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在这里我们主要记住二点
其一:0.5T的升降机,
其二:3T的起重机
特别是第二点的判定,很多小型生产型企业都有电动葫芦之类的起重机,那么只要额定重量大于等于三吨都属于特种设备。但遗憾的是很多小型企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并不很好。
6: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此类按目录仅包含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在生产型企业中主要以叉车居多。这个类别没有例外,没有判定要求只要是叉车及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均属于特种设备。
值得一提的是铲车、推土机等目前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了。
7: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个基本也都属于特种设备,我们再实际审核中遇见较少,再此就不详细说明判定规范。
因为时间关系,此次我们仅对特种设备判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说明,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后续我会对特种设备的备案、检定、管理等相关问题就个人理解进行进一步的阐述。谢谢大家!